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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失文物回歸難:被偷走的歷史必須歸還

被偷走的歷史必須歸還

美國聯邦調查局(FBI)近日將多件查獲的被盜文物交還給了伊拉克。這背后暗藏著多年來對于流失文物現狀的激烈討論。

撰稿|陳 晟

11月20日,《葛洪山八景》在北京由嘉德公司以5060萬元拍賣成功。對于這幅畫的出身,業界很有一些不同的聲音。比如,中國圓明園學會學術專業委員會委員劉陽在接受采訪時就很肯定地說,該作品是圓明園的舊藏。這就意味著,這幅畫有可能是在戰亂中非法流出中國的文物。而對于流失文物,一直是國人心中的隱痛。

與之對應的是,美國聯邦調查局(FBI)近日公布信息,已經在今年7月將多件查獲的被盜文物交還給了伊拉克。新聞引發多國媒體關注,而這條新聞背后,則是多年來對于流失文物現狀的激烈討論。    

趁火打劫?

這事,還得從海灣戰爭和伊拉克戰爭說起。

1991年,伊拉克總統薩達姆下令入侵并占領了科威特,隨后聯合國授權組成了多國部隊對其進行打擊,將伊軍完全趕出了科威特。然而,歷經多年制裁后,美國、英國又以伊拉克藏有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支持恐怖主義為由,在2003年一舉打垮了伊拉克軍隊。

隨后8年時間里,為了應付伊拉克當地武裝分子的隨時偷襲,美國在伊拉克保持了數萬軍隊的規模,并在國內雇傭了大量的承包商,協助美軍進行重點目標守衛、后勤供應保障等輔助工作。

這些承包商或者說臨時工,多數都是由退役軍人擔任,純粹是拿錢辦事,完成合同約定后就走人。當然,任務通常都很危險,提著腦袋干活,報酬自然很可觀,但這里頭還是很有些空子可鉆。

于是,美軍和FBI等部門聯手,成立了專門小組對此進行監督,打擊那些虛報花銷、賄賂美軍軍官以獲得合同的承包商。拔出蘿卜帶出泥,2006年,在逮捕幾個違法的承包商時,FBI意外繳獲了一批文物。

經鑒定,這批文物全部是貨真價實的珍貴歷史文物,而其來源也不難想到:2003年4月11日,美軍攻入伊拉克,伊軍潮水一般潰退,城市陷入了混亂之中;在隨后的三天里,大批不法分子趁火打劫,持槍闖入巴格達的博物館大肆搜掠,共搶走、毀壞了十多萬多件珍貴文物。

而此次FBI查獲的古代陶器、印章等文物,就屬于被竊藏品的一部分,被多次轉賣后,由一位承包商走私帶入美國。

經過接洽,在今年7月7日的一次宴會上,FBI代表美國政府將這批文物交給伊拉克駐美大使,開始了它們的回家之旅。伊方代表表示了感謝,并希望此舉能為各國歸還文物開一個好頭。    

尷尬現狀

這些文物確實是幸運的,但說到流失文物,恐怕就是一個令人很傷感的問題了。

這幾年,有關圓明園“十二銅獸首”的新聞總是時不時地跳出來,撥動國人的神經,而這不過是我國流失文物中的滄海一粟。

近代以降,中國歷經多次戰亂,侵略者擄走無數文物(如英法聯軍對圓明園的搶掠),再加上不肖子孫和國際文物販子內外勾結,使得我國有不計其數的珍貴文物流落海外。

僅在大英博物館(英)、紐約大都會博物院(美)、楓丹白露宮(法)、東京國立博物館(日)等世界著名展覽機構中,就能看到許多中國國寶級的文物,有的甚至單獨開辟展廳,專門陳列來自中國的文物;而國外私人藏家手頭的中國文物,數量更是難以把握(據估算,其中的一、二級文物就達到上百萬件之多)。不夸張地說,這些流失文物,無論是品質還是數量,都不輸給中國各地的博物館的藏品。

類似地,埃及、希臘、墨西哥等國,也有許許多多文物流失,甚至曾有不少木乃伊被 “請”出墳墓,漂洋過海去了英國。

毫無疑問,這些文物都是被非法運出原所在國的,類似于刑法意義上的贓物。但它們和普通的贓物相比,合法主人想將其索回,卻非常困難。

最大的障礙,就是這些文物被盜、被搶幾乎都發生在上百年前。當時各國的法律并未對他國的文物保護做出過規定,有些國家甚至對掠奪者有褒獎和鼓勵措施;而收藏者(如博物館)往往都是通過在當時合法的途徑(如購買、競拍、受捐贈等)而獲得的文物,屬于既成事實上的“善意取得”,而且也早過了訴訟時效。因此,當遇到文物的原所有國追索時,并無法律上的依據強制其歸還。

所以,對于這些流失海外的文物,其原所有國(如中國、埃及等),就不得不采取協商談判等方式解決“寶貝回家”的問題,有時候甚至只能由民間人士重金贖回。這樣的尷尬局面,委實讓人痛心。

該不該還?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于1970年通過了《關于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讓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其中明確規定:“本公約締約國違反本公約所列的規定而造成的文化財產之進出口或所有權轉讓均屬非法。”“(締約國)保證本國的主管機關進行合作,使非法出口的文化財產盡早歸還其合法所有者。”

然而,在該《公約》中也規定,在返還上述文化財產時,“要求國須向不知情的買主或對該財產具有合法權利者給予公平的賠償”。也就是說,雖然締約國依據該公約,有義務將被掠奪文物返還原所有國,但原主卻必須付錢給文物現在的主人。這種規定顯然是各國互相妥協的結果,對于被掠奪文物的國家而言則相當無奈,明明是自己的東西,還得花大價錢去贖,等于是又被搶了一次。

另外,還有一種質疑的聲音。如《紐約時報》就曾刊文提出,既然文物是全體人類共同的文化遺產,為什么非要將其局限于在某一個國家進行展覽、研究呢?而一些發展中國家的文物保護技術尚有不足之處,萬一不小心損壞了文物,豈不是難以彌補的缺憾,還不如留在發達國家呢。

對于這些問題,其實有一個現成的答案。

1973年,第28屆聯合國大會通過了第3187號決議,即《歸還各國被掠奪的藝術品》。其中,它擲地有聲地寫道:

“大會,體會到聯合國所抱的根本目標,尤其是聯合國對基本人權和人格尊嚴和價值的信念;以及給予殖民地國家和人民獨立宣言;

……

“深信此種藝術品的歸還,對于引起轉移而蒙受重大損失的國家,構成公平的補償。

“確認另一國家如將藝術品、歷史文物、博物館珍品、原稿和文件迅速、無償地歸還原主國家,是對所造成損失的公平補償。

“承認完全由于殖民或外國占領的關系而取得此種珍貴文物的國家,在此方面負有的特別義務。”

也就是說,該決議從更高層次界定了“公平”的意義。既然一國曾因自己的侵略、殖民行徑而奪走了他國的文化財產,則無論該文物在其國內以何種方式、在誰手里、流轉過多少次,它們依舊是殖民主義的孳息,仍然是以國家名義搶劫獲得的贓物的一部分,這些帶血的文物就必然應該回到它們的祖國。

因此,這種歸還,不是恩賜,不是饋贈,而是對被侵犯的他國文明的道歉與賠償,是一個遲來的公平,當屬天經地義,自然不存在給現在的文物持有者“公平的補償”問題。

同時,這種歸還還意味著對于二戰前的那種叢林法則的否定,強調了國家無論強弱都應該擁有不可侵犯的主權,昭示了世界各個地區的文化都應該得到合理的尊重,也重申了二戰后國際新秩序的基本原則。

盡管聯大決議沒有強制性的約束力,但依然有道義上的意義。同時,按照“條約必須信守”的原則,1970年《公約》的締約國,有義務在本國境內盡力協助流失文物物歸原主。對于其境內公開拍賣流失文物的活動,顯然有義務加以取締,并通知其可能的原所有國進行核查,這才是真正履行自己的國際承諾。

這是一個簡單的問題:如果說2003年盜竊、搶奪伊拉克的文物是犯罪行為,應該將其返還,那么1860年那場更為惡劣的劫掠行動中散失海外的文物,為什么就不應該立即、無償地返還中國呢?摧毀巴米揚大佛的塔利班理當譴責,可焚毀圓明園的國家,卻還在光明正大地展示其搶來的文物,就那么理直氣壯嗎?

另外,談到文物保護的技術水平差異,當然是實際存在的問題。然而,正如3187號決議所強調的,“一個民族的文化遺產,可以決定這個民族目前和將來在藝術價值方面的茁壯成長和全面發展”。這些文物,對于其他國家的人而言,也許是一件精美的藝術品,有很高的學術研究價值;但對于其原所在國的國民而言,卻承載著這個國家、這個民族的歷史與榮耀,是其祖祖輩輩胼手胝足、薪火相傳的見證,也必將鼓舞著其子孫后代努力建設自己的祖國。這種巨大的精神價值,是很難用經濟、藝術、科研等角度來衡量的。

因此,請把被搶走、被偷走、被走私出境的文物還給它們的祖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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