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七十多歲的張大爺和老伴兒情緒激動地找到順義區北務鎮司法所。原來,老兩口的兒子兒媳常年在外做生意,孫子張新(化名)從小跟著爺爺奶奶生活,前不久兒子兒媳協議離婚,約定孩子由兒媳王某撫養,這可把爺爺奶奶急壞了,他們擔心王某將來不讓他們看望孩子,又擔心她照顧不好孩子。所以,老人希望通過司法所調解要回撫養權。
在司法所里,張大爺夫婦與兒子和王某針對孩子的撫養權展開一場爭奪戰。調解員從法律層面為他們進行分析,首先,子女撫養問題在離婚協議有約定要遵從約定。要變更子女撫養權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訴請法院予以變更,但需要證明直接撫養人患重病傷殘無力撫養,或不盡撫養義務,或虐待子女,或對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響等情況。其次,我國法律對離婚子女撫養問題以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長為原則,對單獨隨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祖父母有能力也愿意照顧孩子的情況,父母在撫養權方面優先選擇。
調解員又從情理上指出,家人爭奪撫養權的目的是為了孩子健康成長,考慮4歲的張新還在上幼兒園,需要家長接送和照料,而且多年跟爺爺奶奶生活,一時改變環境會不適應,也不利于孩子成長。最終,經過調解,全家人達成調解意見:張新的撫養權不變,但孩子暫由張大爺老兩口代為照料,直至其適齡入學;張新10歲后可提出選擇撫養權歸屬意見,家人要配合辦理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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