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平頂山5月5日消息(河南平頂山臺記者李鵬)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河南平頂山一兩歲女童在幼兒園遭性侵案,今天(5號)上午,將在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不公開二審。
去年5月,河南平頂山兩歲女童“小草莓”,遭當地一幼兒園園長老公性侵多次,一審以猥褻罪判決被告有期徒刑四年半。“小草莓”媽媽認為量刑過輕,且稱未得到民事賠償。同時,這位媽媽在微博中針對本案發出了三個疑問:猥褻罪是否屬罪名不當?幼兒園是不是公共場所?為什么沒有民事賠償?二審法院將如何判決,值得關注。
據小草莓媽媽田女士介紹,案件發生后,孩子身心受到了極大傷害,她也辭去了工作,專心照顧孩子。由于是單親家庭,又失去了收入來源,母女倆只好借住在魯山縣親戚家里,靠親友的救濟生活,田女士還要定期到心理咨詢中心進行干預治療,對小草莓進行心理疏導。
田女士:她現在是五歲,到六歲能順利的入小學讀書就是最好的結果了。但是不排除青年期、成年期知道此事后對她的影響,那影響是無法預測的。
為小草莓治療的心理咨詢師張家華認為,這件事情對孩子的傷害是非常大的,直到現在,小草莓對陌生人都比較排斥、敵對,跟人交往的時候會有比較沖動的行為:
張家華:孩子的狀況是特別明顯,目前來講還不能去上幼兒園,孩子的問題有一個潛伏期,在她之后的人生當中的任何一個階段隨時都可能會爆發,所以說這樣的治療需要一個長期的過程。
去年5月,“平頂山兩歲小草莓”的微博廣受網友關注,河南單親媽媽的女兒“小草莓”2歲4個月大時被44歲的幼兒園園長丈夫王某性侵,但警方僅以猥褻兒童罪立案判處被告有期徒刑4年6個月,而田女士所申請的民事賠償卻被駁回。田女士認為一審量刑標準有誤,應該以強奸罪而不是猥褻罪論處,于是她提起了上訴:
田女士:孩子受傷的程度和他的罪名都不符。因為孩子說得清清楚楚的,他接觸孩子的身體了,(一審)庭審時檢察院提出的量刑意見是8年以上,也沒有采納。
田女士提出上訴理由包括: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幼兒園屬于公共場所,嫌疑人多次對受害人進行傷害沒有認定;而且法院對被告人量刑不當,法院沒有采納受害人及檢察院提供的量刑標準。此外,田女士還認為,本案中除了已經認定的罪名之外,還有強奸罪沒有認定,被告人王延枝拒不賠償經濟損失,認罪態度不好,否認事實,應予嚴懲。
而在《關于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中已明確,在校園(包括幼兒園)等公共場所對未成年人實施猥褻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場,不論在場人員是否實際看到,均可認定為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若被告曾在教室里猥褻“小草莓”,即使其以課桌遮擋其他幼兒視線,也應認定為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判處5年以上15年以下徒刑。
去年5月20號,本案被發回重審。這一次,法院認定幼兒園屬于公共場所,被告刑期從4年半增加到6年。而且支持了原告1萬7千多元的民事賠償。
重審時田女士的代理律師成永說,刑事案件都沒有精神賠償,這是法律規定的。刑事案件對犯罪人的處分本身就是對受害人的精神撫慰:
成永:發回重審后的一審判決,我認為還是相對比較公平的,強奸那一塊證據確實不足,可以證明猥褻行為存在。發回重審后主要是認定了是在公共場所,這樣他的刑期調到5年以上了。
應看到,一審判決書指出,“小草莓”雖是幼兒,但已具備一定辨認能力,能正確表達,且取證程序合法,其證詞能夠采信,并證實被告人對“小草莓”實施了猥褻行為。但同樣是“小草莓”對多次被奸淫的詳細描述,為什么就不去認真查實追究?
對此,田女士也質疑,自己曾明確告訴辦案警察“小草莓”被多次強奸,但警方沒有就這些問題展開偵查,檢察院也沒有起訴,導致強奸罪被漏掉。她認為應該查清事實,以強奸罪論處:
田女士:他們都不是抱著認真負責的態度把這事兒查清楚,等于換了三撥人,他們都是應付的。
對此,河南物華律師事務所趙朝陽律師認為,對于這類案件的處理應該比較慎重,由于受害人是幼女,辦案過程中應該有女公安參與,還要有專業的心理疏導人員引導:
趙朝陽:如果在這方面缺失,那說明辦案單位不單是對受害者責任沒有盡到,對犯罪嫌疑人也是不公平的,因為對于影響案件的重要情節,這些東西你不查清,定罪的時候有可能重也可能輕。
由于一審時法院指定的法律援助律師和被告律師來自同一家律師事務所,田女士擔心律師會在二審法庭上說出對自己不利的證言證詞,因此拒絕了法律援助中心指定律師,今天上午將自己出庭。
田女士:覺得可無助,也可無奈,對庭審也不抱啥希望。如果結果還是維持原判,我只有繼續申訴,直到把問題弄清楚,把事情真相還原,給孩子嚴重受傷的身體和心靈一個安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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