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民新規
鮮活農產品運輸車高速免費通行入法
《條例(草案)》對特種車輛免費通行高速路做了規定,并首次把鮮活農產品運輸車通行高速路免收過路費寫入法。
根據《條例(草案)》內容,“整車合法裝載運輸鮮活農產品的車輛”,免交車輛通行費。
繞城高速全線排滿”,“各條高速的成都收費站外大量車輛等待進站”,“繞城天府站往成雅站方向,排隊長度近兩公里”…… 剛剛過去的“五一”小長假,有關高速公路擁堵的各種播報還回響在耳邊。僅三天時間,全省高速公路出行車流量493萬余臺。
年初春節長假期間,省內各條高速公路違法占用應急車道通行的4787輛車被曝光;同樣是“五一”小長假,全省高速交警共查處2409起擁堵時占用高速公路應急車道的違法行為……
歷經多年醞釀,數次調研論證,《四川省高速公路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在18日上午,提請四川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
這是我省首次專門為高速公路立法,緩解收費站車輛擁堵歸為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的義務,不履職將承擔法律責任;非緊急侵占應急車道首次列入地方立法;高速路收費標準也將史無前例地與提供的服務質量掛鉤。
暢通
出入口排行超300米 應采取應急管理措施
立法為民,《條例(草案)》重點對高速公路的服務進行了規定,市民最期待的緩堵保暢列入其中。
最直接的要求是,規定了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采取必要措施保障車輛通行暢通的義務。《條例(草案)》明確,“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設置和開啟足夠數量的車道。收費站出入口排行車輛超過300米的,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采取應急管理措施,保證車輛通行暢通。”
四川省交通運輸廳政策法規處相關負責人介紹,規定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有緩堵保暢的義務,四川并不是孤例。江蘇省已經在這方面開始落實操作。
解讀:緩堵不作為,罰款1萬到5萬
根據《條例(草案)》要求,不積極作為,沒有履行相應的緩堵保暢責任,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未采取應急管理措施,導致收費站車輛擁堵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情節輕微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以“先行者”江蘇省為例,如果因為沒有開足收費道口而造成平均十臺以上車輛待交費,或者開足了收費道口,但待交費車輛排隊均超過二百米的,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就要免費放行,待交費車輛有權拒絕交費。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會在距離收費道口二百米處設置免費放行標志。
四川省交通運輸廳政策法規處相關負責人向華西都市報記者介紹,盡管一些高速公路的出入口空間已經定型,但緩堵保暢依然有作為的空間。
以成雅高速公路為例,這位負責人表示,打開雙流北、雙流南、新津東、新津南、回龍、壽安等全線各收費站口,啟用每個收費通道的應急機,增設應急收費口等,都有助于緩解車輛因繳費造成的排行。
收費
高速公路廁所不衛生 通行費可能要“打折”
《條例(草案)》創新性地規定了高速公路通行費收費標準動態調整機制,把過路費和服務質量掛鉤。
“高速公路車輛通行費收費標準,應當根據高速公路的技術等級、投資總額、當地物價指數、償還貸款或者有償集資款的期限和收回投資的期限以及交通量、建設質量等因素計算確定。”
對此補充內容,“通行費收費標準根據道路技術狀況、運營服務質量等情況調整,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解讀:調動經濟杠桿 促使服務提升
“這是以經濟杠桿為手段,促進高速公路服務水平提升,”四川省交通運輸廳政策法規處相關負責人向華西都市報記者解釋,高速公路服務質量包括高速公路收費站、服務區的服務水平,車輛通行安全,工程建設質量等各個方面,“比如服務區廁所衛生好不好,也是服務質量的內容。”
從省交通運輸廳政策法規處記者了解到,省交通廳已經啟動對全省高速公路的測評打分,從服務、安全、質量等幾個方面考核高速公路的服務質量。“依據各項指標給高速公路打分,再根據得分情況,動態調整收費標準。”
相關負責人表示,高速公路服務質量得分低,意味著過路費要“打折扣”。
華西都市報記者就過路費標準掛鉤服務質量的新規定聽取車主聲音,市民魏先生有疑問,高速公路服務質量怎么評定?收費標準是一錘定音永遠執行,還是按怎樣的周期調整?
省交通運輸廳政策法規處相關負責人給出解釋,相關方案省交通運輸廳已經報送省政府,需要以地方性法規的方式予以確認。
該負責人透露,考核評分的周期初步擬定一年,因此價格執行周期也有望確定為一年,“根據這一年的測評分數,決定下一年的收費標準。如果下一年服務質量有變化,比如質量提升了,接下來一年的收費標準則可能提高。”
管理
貨車占用小客車道同樣應受罰
華西都市報記者了解到,對侵走應急車道的處罰,目前是記6分,處罰200元。但《條例(草案)》對侵走應急車道的相關規定,首次把該內容納入地方立法項目。
《條例(草案)》對不按規定車道行駛、非緊急情況下占用應急車道、在高速公路上下乘客等嚴重影響高速公路安全和暢通的違法行為規定了法律責任。
并且,為保障應急車道不被非法占用,突破性地將上位法較為籠統規定的“非緊急情況”進一步明確為突發的、危及行車安全的情形。“除執行搶險救援等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援車以及從事高速公路管理、養護活動的車輛外,其他車輛不得在非緊急情況下占用應急車道行駛或者停車。”
解讀:事故后不及時撤離,將承擔法律責任
《條例(草案)》規定的法律責任明確,非緊急情況下在應急車道行駛或者停車的;違反車道行駛規定,貨車占用小型客車道行駛的;駕駛人將被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200元罰款。
與此同時,《條例(草案)》對輕微事故現場快速處置有明確要求,僅造成財產損失、人員輕微受傷的,當事人應當立即將車輛移至服務區、收費站外等地點,再協商處理或者報警。不按規定撤離將承擔法律責任,處以200元罰款。
正文已結束,您可以按alt+4進行評論
已有0人發表了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