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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虐童案法官解釋量刑依據:有自首情節

中新網南京9月30日電 (記者 申冉)備受公眾關注的李征琴故意傷害案,經過三天的公開開庭審理,今天下午,江蘇省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宣判:李征琴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征琴采取粗暴教育方式,毆打施某某,致其身體損傷程度達輕傷一級,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對此,李征琴的辯護人在法庭上提出以下抗辯理由:公安機關的鑒定程序違法,鑒定結論錯誤;被告人與被害人親生父母達成和解協議;李征琴毆打養子的行為僅是家庭內部的教育問題,主觀惡性不大,無社會危害性,不應追究刑事責任。在持續三天的庭審中,控辯雙方圍繞案件事實和法律適用等爭議焦點開展激烈辯論。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李征琴與施某斌于2010年登記結婚,婚前雙方各有一女。2012年下半年,李征琴夫婦將李征琴表妹張某某的兒子即被害人施某某(男,案發時8周歲)帶回本市撫養,施某某自此即處于李征琴的實際監護之下。2013年6月,李征琴夫婦至安徽省某縣民政局辦理了收養施某某的手續。2015年3月31日晚,李征琴因認為施某某撒謊,在其家中先后使用竹制“抓癢耙”、塑料制“跳繩”對施某某進行抽打,造成施某某體表出現范圍較廣泛的150余處挫傷。經南京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施某某軀干、四肢等部位挫傷面積為體表面積的10%,其所受損傷已構成輕傷一級。

另查明:案發后,公安機關依法從安徽省某縣民政局調取了收養人提交的收養材料,其中“收養當事人無子女證明”所蓋印章與有權作出證明的單位印章不一致。被害人施某某生父母張某某、桂某某與被告人李征琴達成和解協議,施某某的生父母對李征琴的行為表示諒解。

合議庭認為,被告人李征琴在對被害人施某某實際監護的過程中,故意傷害施某某的身體,致施某某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案發后,被告人李征琴確系于2015年4月4日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主動到案,并如實陳述了其抽打被害人的行為,其在庭審中雖供述有所反復,但對于用“抓癢耙”、“跳繩”多次抽打施某某的主要犯罪事實能夠予以供述,可認定為自首。

【法官說法】庭審結束后,主審法官就本案中關于鑒定程序效力問題及量刑依據接受了記者的采訪。

1、關于鑒定程序

被告人李征琴及其辯護人提出,檢查被害人身體時未通知監護人,且只有一名法醫在場,鑒定程序不合法。經查,2015年4月4日晚,因被告人李征琴及其丈夫施某斌均未排除傷害被害人的嫌疑,故此二人不適宜陪同被害人接受傷情檢查。被害人施某某在辦案民警的帶領下及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檢察院干警的陪同下,接受身體檢查,并由兩名法醫共同研究作出鑒定意見,鑒定程序并不違反相關規定,亦不影響檢查結果的客觀真實,故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的鑒定程序違法的意見,不予采信。

二、關于鑒定結論的效力

經查,南京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出具的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系依照法定程序、采用科學方法作出,且與江蘇省人民檢察院、江蘇省公安廳、南京市人民檢察院法醫會診意見一致,該鑒定意見書論證合理,所依據的事實有法醫對施某某傷情檢查筆錄、攝影照片以及校方根據公安民警要求所拍攝的被害人施某某的傷情照片等證據證實。該鑒定結論符合《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有關體表挫傷程度的標準,本院對南京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出具的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意見予以采信。被告人的辯護人申請的有專門知識的人依據部分學術著作和學術觀點提出“皮內出血”不屬于《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中的“挫傷”的意見,缺乏法律依據,不予采信。

3、關于量刑依據

合議庭認為,被告人李征琴犯故意傷害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時,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及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一級的,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合議庭綜合考量被告人李征琴的犯罪動機、暴力手段、侵害對象、危害結果,結合李征琴案發后自首、取得被害人生父母諒解等法定及酌定量刑情節,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審判長還就公眾普遍關心的被害人今后的生活與學習問題進行了回應。

審判長徐文露對記者說:本案被告人不符合國家法律規定的收養條件,在辦理收養關系過程中,有重要的文件印章經公安機關鑒定系偽造,且從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和庭審情況看,從保護兒童權利角度考慮,合議庭認為,在今后較長的時間內被告人不適合收養、監護包括本案被害人在內的兒童。法庭庭審中注意到,在本案案發之后,浦口區政府有關部門高度重視,當即將被害人交其親生父母照顧并對被害人的生活、學習作了合理安排。我們希望政府有關部門繼續關注包括本案被害人在內的少年兒童的健康成長,希望本案被害人的生父母盡責履行監護義務,也希望社會各界人士更加關心少年兒童,形成反對家庭暴力、關心少年兒童成長的良好環境。另外,就如何解決本案所涉收養關系,我們也將向安徽省某縣有關部門發出司法建議。我們相信,隨著社會的發展和進步,少年兒童一定能夠在安全、尊嚴、寬容、自由、平等的環境中健康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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