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于今年7月13日入職于麥積區某酒店,崗位是客房部服務員。直到8月21日,酒店還未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王某隨后便找到酒店負責人,要求酒店盡快解決自己的勞動合同及社會保險問題。酒店負責人聲稱,酒店正處在“試營業”階段,待酒店正式開業后,才會與之簽訂勞動合同,并辦理社會保險。
王某與酒店多次協商未果,無奈之下將該酒店投訴至麥積區勞動監察大隊。在勞動監察部門的介入下,酒店很快與王某及其他員工補簽了勞動合同,并為所有員工辦理了社會保險。
辦理此案的麥積區勞動監察大隊工作人員告訴記者,所謂“試營業”是用人單位的一種經營方式,是經營者在經營初期的一種普遍說法。主要是經營者向消費者告知該營業場所剛開張,管理可能不周密、服務可能有欠缺、正在逐步完善之中。在現行國家法律法規中,并沒有設定“試營業”這種概念。所以,只要經營者發生經營行為,就必須按國家的法律法規辦事。 (余碧波 劉軍輝)
已有0人發表了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