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質印刷廠在與一家公司進行合作,對印刷廠綜合辦公樓進行改造過程中,印刷廠時任廠長羅長友、副廠長黃飛以及總會計師樊某(案發前已去世),向承接改造項目的公司老總張某索要300萬元。近日,一中院以受賄罪判處黃飛有期徒刑11年,判處羅長友有期徒刑10年。據了解,因樊某案發前已死亡,因此,樊某受賄的100萬元由羅長友、黃飛代為退賠。 ■案情
原正副廠長總會計師三人共索賄300萬元
檢方指控稱,2002年至2010年1月間,羅長友、黃飛與樊某三人,分別利用擔任北京地質印刷廠廠長、副廠長、總會計師的職務便利,在北京地質印刷廠與北京一公司合作建設北京地質印刷廠綜合樓的過程中,為該公司在綜合樓經營管理權比例上謀取利益,向該公司索要300萬元。案發后,羅長友、黃飛在親屬的幫助下各退賠人民幣100萬元。
據了解,1993年至2005年7月,羅長友任地質印刷廠廠長;于2005年7月至2005年11月,任地質印刷廠廠長,代理地質印刷廠黨委書記職務;于2005年11月至2014年,任地質印刷廠廠長、黨委書記。1997年至2014年,黃飛任地質印刷廠副廠長。
■供述
7年間陸續收到錢款
法庭上,羅長友、黃飛認罪。
羅長友回憶稱,1999年,張某承攬了地質印刷廠膠印樓的加層工程。2000年,地質印刷廠因為效益不好,決定把原來的舊平房拆掉,由地質印刷廠出地,找合作方一起合作建綜合樓。當時張某注冊成立了一家公司。地質印刷廠和張某的公
司合作建房,總會計師樊某和副廠長黃飛主要負責與張某協商權益比例。羅長友在聽取了他們匯報后,再向地質出版社匯報。
羅長友稱,綜合樓于2003年3月正式動工,2004年完工。2002年,在確定張某公司每年支付420萬元之后,簽訂合同之前,樊某和黃飛到他的辦公室,稱要找張某要一些錢,他同意了,讓他們去談。過了兩天,他們說張某同意每人給100萬元。
隨后,他們三人和張某在亞運村附近的茶館喝茶時,最終商定地質印刷廠占45%的權益,張某占55%。“2003年,樊某將張某給的第一筆錢送到我的辦公室。之后三四年,我又陸續收到了張某給的100萬元。最多的一次是40萬元,剩余的都是每次20萬元。”羅長友說。
案發后黃飛供述,從2003年至2010年,張某分六七次把300萬元給齊。由于羅長友是廠長,所以他最先收齊100萬元,樊某患病需要錢治療,樊某隨后收齊100萬,他自己則最后收齊100萬元。
■判決
分別獲刑10年和11年
法庭上,黃飛的辯護人提出,黃飛是從犯且有自首情節,并積極退贓,請求法庭從輕、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法院認為,羅長友、黃飛和樊某在商議決定以地質印刷廠在綜合樓經營管理權比例問題上作出讓步為條件,向張某索取賄賂后,黃飛向張某提出索賄的具體要求,并與羅長友、樊某一起商議經營管理權比例、錢款支付方式等,后與樊某一起多次從張某處收取賄款,三人平分。黃飛行為不屬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不是從犯。
經查,2014年10月24日,偵查機關在掌握羅長友伙同黃飛共同收受賄賂的事實后,在地質出版社的配合下,通知黃飛到地質出版社。黃飛到達地質出版社后,被偵查人員帶至司法機關接受調查。在此之前,司法機關已經掌握了其伙同羅長友收受巨額錢款的全部犯罪事實。
黃飛到案后如實供述了所犯罪行,不符合自首的法律規定。
法院認為,黃飛、羅長友的行為均已構成受賄罪。兩人具有索賄情節,應從重處罰。羅長友在司法機關向其調查其他人員涉嫌犯罪的問題時,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伙同黃飛向他人索取賄賂的事實,具有自首情節,并在親屬的幫助下退繳了部分贓款,予以從輕處罰。
黃飛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在親屬的幫助下退繳了部分贓款,可予從輕處罰。
近日,一中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黃飛有期徒刑11年,并處罰金50萬元;判處羅長友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40萬元,扣押在案的200萬元予以沒收;并責令黃飛、羅長友退賠100萬元(因三人系共同犯罪,涉案的樊某案發前已死亡,因此,樊某受賄的100萬元由羅長友、黃飛代為退賠),予以沒收。
京華時報記者楊鳳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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