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備相關資質的羅某將其生產的漢堡對外銷售,中間商顧某購得后又轉銷給房山區良鄉中學的食堂,造成19名學生集體食物中毒。北京晨報記者昨天獲悉,市二中院終審維持原判,羅某因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獲刑3年,顧某因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同樣獲刑3年,而良鄉中學食堂主管賀某,則因未核實食品的來源以及產品合格證明就進貨并在食堂銷售,而被判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法院同時禁止賀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19名學生集體中毒
一審查明,2012年5月1日至2013年9月28日期間,羅某在沒有取得食品生產和銷售資質的情況下,租賃北京香味村食品有限公司的場地和生產資質,在大興區黃村鎮周村北京香味村食品有限公司廠房內生產“香味村”牌漢堡并對外銷售。期間,顧某在沒有取得食品銷售資質也未看到產品合格證明的情況下,從羅某處購買其生產的“香味村”牌漢堡并向北京市房山區良鄉中學銷售。賀某作為良鄉中學食堂主管人員,在未核實食品來源且未看到產品合格證明的情況下,從顧某處購買“香味村”牌“新奧爾良烤雞堡”等食品在該校食堂內出售。
2013年9月底,該校學生李某等19人食用食堂銷售的“香味村”牌漢堡后集體食物中毒。經房山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鑒定,在李某等19名學生的排泄物中檢測出腸炎沙門氏菌。在良鄉中學食堂內扣押的“香味村”牌“新奧爾良烤雞堡”中檢測出腸炎沙門氏菌。經大興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鑒定,羅某生產涉案漢堡使用的去骨雞腿肉中檢測出腸炎沙門氏菌。
羅某和顧某于2013年9月30日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賀某2014年5月8日到公安機關自首。
3被告一審獲從輕處罰
法庭審理中,羅某、顧某和賀某分別主動交納人民幣8萬元、5萬元和2.5萬元,且已與部分被害人達成調解協議。
一審法院認為,羅某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顧某和賀某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其行為均已構成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鑒于羅某和顧某有坦白情節,賀某有自首情節,對其均可依法從輕處罰。
法院一審判處羅某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2萬元;顧某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1.5萬元,賀某被判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并處罰金1萬元。法院還禁止賀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判決后,顧某上訴稱原判量刑過重,羅某認為指控其犯罪證據不足,應宣告無罪。
二中院認為,原判充分考慮顧某具有坦白情節,而對其予以從輕處罰,量刑適當。在案證據足以證實羅某在不具備食品生產、衛生許可等相關資質的情況下,雇傭沒有健康證明的員工,租用場地生產“香味村”牌漢堡并且出售給顧某,顧某又將該食品銷售給賀某,導致賀某所在學校多人食用該食品后出現食物中毒的嚴重后果。
案發后,疾控部門在其所生產的相關食品中檢驗出“沙門氏菌”,是造成多人食物中毒的原因。羅某生產、銷售食品的行為,造成10人以上嚴重食物中毒,符合最高法、最高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屬“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符合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的本質特征。法院最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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