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吉林省下發了《吉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實施中問題解釋,對子女數量的計算、生育政策、獎勵政策的銜接等進行了明確界定。
生育和再生育政策問題
關于生育兩個子女和再生育的含義。“公民應當依法生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所稱“生育兩個子女”是指無論城鄉、地域、民族一對夫妻均可以生育兩個子女。“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所稱 “再生育”是指夫妻生育三個及以上子女。
“已生育兩個子女,其中一個子女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中的“一個子女殘疾”,是指根據原國家計生委《病殘兒醫學鑒定管理辦法》(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7 號),經過省或者市(州)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的醫學鑒定,認為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邊境夫妻再生育政策
“戶籍及居住地在邊境縣(市、區)的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的”中的“邊境縣(市、區)”是指與外國地域毗連的縣(市、區)。
包括通化市的集安市;白山市的渾江區、臨江市、撫松縣、長白朝鮮族自治縣;延邊朝鮮族自治州的琿春市、龍井市、安圖縣、圖們市、和龍市;長白山保護開發區的池北區、池西區、池南區,共計13 個縣(市、區)。只要夫妻一方戶籍在這13 個縣(市、區),并在這13 個縣(市、區)居住的,均可以生育第三個子女。夫妻另一方戶籍地的縣(市、區)須承認其夫妻再生育的權利,并提供有關服務。
特殊情況再生育問題
“因特殊情況要求再生育的”中的“特殊情況”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夫妻一方患不孕癥,收養(包括違法收養)兩個以上子女后懷孕和擬利用醫學輔助技術手段再生育一個子女的;
(2)夫妻生育兩個以上子女,均為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3)夫妻生育了兩個以上子女,需要用再生育子女的臍帶血為其同胞哥哥或姐姐治療血液疾病的;
(4)其他不可預知的個別情形。
子女數量計算
應計入生育數量的子女:(1)本人結婚生育和非婚生育的子女;(2)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或者雙方生育的子女;(3)違法收養的子女。
不計入生育數量的子女:(1)再婚夫妻離婚后,另一方再婚前生育的子女;(2)被拐賣生育的未在身邊的子女;(3)合法收養的子女;(4)本省居民與外國人或者港澳臺居民結婚,外國人或者港澳臺居民一方結婚前已有的子女以及內地居民與外國人或者港澳臺居民結婚后生育的不在內地定居的子女。
三、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生育的認定問題
1.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生育包括: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生育;有配偶與他人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重婚生育;有配偶與多人同居或者重婚生育。
2.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生育子女的數量,按“有配偶者”和“他人”生育的子女與雙方原有的子女合并計算。
3.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生育,無論生育幾個子女(包括生育第一、第二個子女),均為違法生育。
4.無配偶者,與有配偶者生育,無配偶者無論生育幾個子女,也為違法生育。
四、關于生育屬性認定的政策銜接問題
1.從2015 年10 月29 日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通過《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定的建議》之日起,至2015 年12 月31 日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施行前止,不符合原《條例》規定生育兩個子女的,為違法生育,但不再立案征收社會撫養費;已經立案征收社會撫養費的,撤銷立案。
2.2015 年10 月28 日前,不符合原《條例》規定,但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兩個及多個子女,已經立案作出征收社會撫養費決定的,繼續征收;未立案作出征收社會撫養費決定的,不再立案征收。
3.不符合原《條例》規定,懷孕第二及多胎,生育在本《條例》生效后,并符合本《條例》生育、再生育規定的,為合法生育。
計劃生育證件辦理問題
一、關于生育服務證辦理問題
1.夫妻有生育第一或者第二個子女意愿的,可持夫妻雙方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到一方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居住1 個月以上)的村(居)民委員會申報,村(居)民委員會送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登記,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發給一孩或者二孩生育服務證。
2.已經生育第一或者第二個子女,未辦理生育服務證的,出具夫妻雙方身份證、結婚證和子女出生醫學證明,予以登記,補辦生育服務證。
3.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育第一或者第二個子女的,申請人出具身份證、單位或村(居)婚育情況證明,予以登記,發放生育服務證。
4.有意愿再生育的夫妻,需提供夫妻雙方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單位或者村(居)出具的婚育證明,經夫妻一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簽署意見,報縣(市、區)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核。符合再生育條件的,予以辦理再生育服務證。
二、關于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問題
1.申請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應提供夫妻雙方身份證、戶口簿、夫妻雙方所在單位或者戶籍所在村(居)民委員會證明,由夫妻一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予以審核辦理。
2.未生育過子女的單身公民,收養一個子女,申請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應提供民政部門出具的收養證明文件或者單位或者村(居)收養一個子女證明。
3.《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丟失或者子女十八周歲前未辦理的,可以補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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