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下月起正式實施《居住證暫行條例》新辦法
警方:申領居住證需具備三條件
據每日甘肅網5月26日訊(蘭州晨報記者 李升)下月起,《甘肅省實施<居住證暫行條例>辦法》將正式實施。按照條例規定,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進入蘭州市的公民,應當申報居住登記和按需申領居住證。5月25日,記者從蘭州市公安局戶政管理處流動人口管理大隊獲悉,新條例實施后,公民申領居住證須符合三個具體條件,同時警方將對違反條例不報送承租人、員工相關信息的房屋租賃中介機構、用人單位予以最高500元的處罰。
蘭州市公安局戶政管理處流動人口管理大隊民警介紹,下月起《甘肅省實施<居住證暫行條例>辦法》實施后,全省將統一啟用甘肅省居住證。屆時,蘭州市目前施行的居住證政策將一并按照此新辦法進行,流動人口申領居住證政策也隨之改變。根據新辦法規定,凡需申領甘肅省居住證的公民,首先須申報居住登記。流動人口在蘭州市行政區域內居住三日以上的,應當到當地居住地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申報居住登記,并領取甘肅省暫住登記憑證。民警強調,居住證的申領條件須按照“流動人口在居住地辦理居住登記并居住滿半年,且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申領居住證”的規定執行。目前,甘肅省居住證系統正在建設之中,在此期間,已經發放的蘭州市居住證仍可正常使用。
民警介紹,按照新辦法相關規定,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的公民承租房屋的,房屋租賃的中介機構應當自介紹成功之日起3日內,將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人員信息報送轄區派出所。與用人單位直接建立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應當自建立關系之日起3日內,將勞動者信息報送轄區派出所。終止勞動關系或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終止勞動關系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3日內,將人員名單報送轄區派出所。房屋租賃中介機構、用人單位違反本《甘肅省實施<居住證暫行條例>辦法》規定,未報送相關信息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房屋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規定登記承租人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進行犯罪活動,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下拘留可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記者同時獲悉,新辦法實施后,持有甘肅省居住證的公民將享有義務教育、公共就業服務、法律援助等便利。同時,公民可憑此證在居住地享有辦理出入境證件、補換領身份證、機動車登記、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等便利。
根據蘭州警方提供的數據顯示,截至4月底,蘭州警方已累計登記流動人口204萬余人次,在冊登記67萬人;2011年開始,警方共核發85萬張居住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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