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正豐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合同詐騙案昨日一審宣判10名高管領刑最高被判無期
中國甘肅網12月24日訊 據蘭州晚報報道 (記者 許沛潔) 12月23日上午,備受關注的“興麟系”甘肅分支——甘肅正豐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高管程利敏、云磊等10人合同詐騙罪一案,在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樓大法庭開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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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惡意詐騙計劃
被告人程利敏、云磊、張艷、王同錢、王濤、馬建平、杜恒、黃偉、王飛、朱天寶10名被告人分別是甘肅正豐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甘肅區域總經理、蘭州分部總經理、常務副總經理,蘭州分部代理業務副總經理、信貸部部長等管理人員。2013年年初,在吳秉麟(另案處理)的指使下,被告人程利敏明知不能為客戶辦理無產權證房屋過戶和銀行按揭貸款,依然在蘭州策劃成立甘肅興麟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自此,由吳秉麟一手策劃的惡意詐騙計劃開始實施。
法院審理查明:2009年9月,吳秉麟等人(均另案處理)在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注冊成立包頭市興麟商貿公司,2012年4月該公司名稱變更為內蒙古興麟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吳秉麟,該公司主要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同年6月,吳秉麟等人在寧夏銀川市注冊成立寧夏興麟房產營銷策劃有限公司,注冊資本150萬元,法定代表人吳秉麟,經營范圍為房地產營銷策劃及信息咨詢服務、房屋銷售代理、房屋中介服務、二手房租賃信息咨詢服務。此后,吳秉麟等人在內蒙古、寧夏等地陸續開設多家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均為吳秉麟。2013年2月,吳秉麟等人為管理和控制全國各地的分公司,在寧夏銀川市成立管理機構,命名為“中國房地產經紀機構總部”(未注冊,以下簡稱“總部”),“總部”通過制定制度、下發文件等方式對所屬分公司發布指示,掌控各地分公司的業務培訓、財務收支、人事任免等事項。2013年3月,吳秉麟在蘭州成立了甘肅興麟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注冊資本200萬元,吳秉麟全額出資,被告人程利敏為掛名股東。同年7月19日,該公司名稱變更為甘肅正豐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正豐公司),辦公地點由蘭州市七里河區西津西路188號蘭石商務中心變更為蘭州市七里河區西津東路581號金雨大廈六樓。正豐公司成立后,陸續在蘭開設51家經營網點,5家未經工商登記,其中城關區26家、七里河區10家、安寧區11家、西固區4家。被告人程利敏負責經營該公司,2013年8月30日被告人程利敏獲得正豐公司5%的股份。2014年6月,被告人程利敏升任甘肅區域總經理,被告人云磊負責經營該公司直至案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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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證件騙取群眾信任
正豐公司成立后,利用各經營網點,通過向購房客戶承諾能夠為經濟適用房、小產權房屋辦理房屋過戶及銀行按揭貸款,與買賣房屋雙方簽訂《房屋居間合同》或者《房屋買賣合同》,對部分要求貸款客戶提供偽造的銀行合同專用章,虛假的銀行審批書,并虛假宣傳其公司有實力,與銀行有良好的業務關系,沒有房產證也能辦理按揭貸款等信息,騙取群眾信任,誘使購房者將訂金和購房首付款通過現金、轉賬或刷卡等方式打入吳秉麟或程利敏在蘭州辦理的個人銀行卡,并承諾55天內辦結過戶及銀行貸款手續。客戶交納首付款和訂金后,該公司實際并未辦理相關業務,而是將客戶提交的材料封存,將購房者訂金和購房首付款按照吳秉麟的要求,打入“總部”吳秉麟等個人銀行卡中,用于填補虧空(退還客戶訂金和首付款)、拓展新公司和正豐公司日常營運費用等。
經審計,2013年6月1日至2014年9月4日,正豐公司收入僅為87.5465萬元,經營期內形成巨額虧損,公司日常費用支出幾乎全部由收取客戶的房款進行填補,公司收取客戶房款共計14085.99萬元,采取用新客戶所交購房款歸還老客戶的方式,歸還7760.07萬元。按《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的規定,該公司代收客戶的資金,應在銀行開設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賬戶,對該部分資金按規定進行專戶管理,而該公司在經營期內未按上述規定管理客戶資金,隨意將客戶資金用于公司日常經營開支。其中,經營期內虧損1899.75萬元,購置固定資產246.46萬元,總部占用資金4105.75萬元。截至案發,致使365名購房群眾共計6325.72萬元的房款無法返還。
案件經審理后,檢方指控被告人王飛詐騙849.35萬元有誤,經查其犯罪數額應為638.1萬元,對此法院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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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一審各領其刑
根據各被告人的具體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一審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程利敏犯合同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二、被告人云磊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十萬元;
三、被告人張艷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十萬元;
四、被告人王同錢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八萬元;
五、被告人王濤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七萬元;
六、被告人馬建平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五萬元;
七、被告人杜恒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四萬元;
八、被告人黃偉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三萬元;
九、被告人王飛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三萬元;
十、被告人朱天寶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一萬元;
十一、查封、扣押在案的車輛、辦公用品等依法變現后與扣押的現金89.82萬元,依法按比例發還受害人,不足部分繼續追繳,按比例發還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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