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惡意辱罵并出手打民警 被告人白某某領刑一年兩個月
中國甘肅網12月28日訊 據蘭州晚報報道 (記者 許沛潔) 民警檢查身份證,市民惡意辱罵并出手打傷民警,對此行為,蘭州中院昨日公布的終審裁定認為,該行為構成妨害公務罪,并判處白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
2016年8月24日19時許,被告人白某某與朋友在紅古區海石灣鎮海豚灣酒吧酒后因結賬問題與服務生發生爭執,繼而互相廝打,后蘭州市公安局紅古分局海石灣派出所民警朱某某、楊某某等人接到指揮中心指令后前往處置。民警朱某某等人對白某某查證身份、詢問事發原由過程中,白某某惡意辱罵民警,并對民警朱某某進行毆打,致使民警朱某某右額眉骨受傷,嚴重妨害民警依法執行公務。案發后,被告人白某某的親屬已賠償被害人朱某某醫藥費等經濟損失2000元,并取得被害人朱某某諒解。
紅古區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白某某采用暴力方式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其行為構成妨害公務罪。被告人白某某暴力襲擊正在執行公務的人民警察,依法應當從重處罰。鑒于其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當庭自愿認罪,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一審以被告人白某某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
宣判后,白某某提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定罪正確,但量刑過重。請求二審法院充分考慮本案的客觀事實,上訴人歸案后的良好表現,本著以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刑法原則,依法撤銷原審判決,從輕處罰。蘭州中院二審后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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