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客戶端北京7月5日電(袁秀月)近日,音樂人李志發文,直指綜藝節目《明日之子》第二季未經授權就翻唱了他的歌曲,并提出索賠300萬。此前,在2017《明日之子》巡回演唱會時,李志就曾因毛不易演唱歌曲未獲授權,而在微博抗議。
這并不是第一個出現版權糾紛的音樂綜藝節目,《跨界歌王》《歌手》《中國新歌聲》等都曾發生過侵權事件。音樂綜藝節目侵權頻頻發生,是難獲授權還是版權意識差?創作者又該如何維權?
李志抗議《明日之子》侵權
《明日之子》是騰訊視頻推出的一檔音樂綜藝節目,去年9月第一季完結,毛不易獲得冠軍。
今年初,在2017《明日之子》巡回演唱會洛陽站時,毛不易曾演唱李志的歌曲《關于鄭州的記憶》,因沒有授權,李志曾在微博發文抗議。后演出方對李志道歉,雙方達成和解。
近日,雙方糾紛再起。《明日之子》第二季,歌手邱虹凱翻唱了李志的原創歌曲《天空之城》,但并未取得授權。
對此,李志表示,要向《明日之子》索賠300萬,其中100萬是《明日之子》第二季的侵權費用,100萬是年初的演出侵權費,100萬給其他被侵權的音樂人。
他還稱,曾有自稱“文靜”的工作人員發來郵件,表示因找不到聯系方式而未提前獲得授權。李志認為,此說法不合理。
隨后,《明日之子》的出品方之一哇唧唧哇公司發表聲明,表示“文靜”并非其工作人員,《明日之子》第二季音樂版權由出品方統一負責,相關歌曲版權早已在節目開播前就與版權方進行溝通,雙方也已達成共識。
此聲明遭到李志質疑,他表示,開播前并沒有任何人跟他溝通。
律師:《明日之子》或侵犯李志表演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
“如果未經歌曲的著作權人李志許可,《明日之子》第二季的制作方授意歌手翻唱其歌曲,并在騰訊視頻上播出,應該是侵犯了李志的表演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針對《明日之子》和李志的糾紛,北京市鑫諾律師事務所律師張中輝表示,如果沒有署名,還會侵犯李志的署名權。
不過,張中輝律師也表示,被侵權人在網上進行維權的行為,法律并不禁止,但也存在一些風險。“如果故意捏造并散布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則構成誹謗,受害人會起訴侵犯其名譽權,公安機關也可以予以治安處罰。”
李志向《明日之子》索賠300萬是否合理?張中輝律師表示,這不能一概而論。
根據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侵權,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50萬元以下的賠償。
“當然,口頭上怎么說無所謂,真正起訴,還是要根據具體情況理性維權。”張中輝律師稱,因為根據有關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起訴要求數額太高,法院判決部分勝訴,可能還要負擔多交的訴訟費用。
音樂綜藝節目侵權不是首例
近年來,音樂綜藝節目層出不窮,但節目中的歌曲版權操作卻屢屢出現問題,版權糾紛不斷。出現問題后,很多綜藝節目的做法都是“先上車,后買票”,遭到不少觀眾吐槽。
5月13日,高曉松就曾指責《跨界歌王》,稱節目中徐靜蕾翻唱的《戀戀風塵》并未取得授權,也沒標注詞曲作者。后節目組就此事發表道歉聲明。
沒過幾天,吳秀波在《跨界歌王》演唱的歌曲《兒時》也遭到了原詞曲作者的質疑,稱其未獲得授權,還在某音樂平臺付費下載。后節目組就此事發表聲明,稱相關歌曲將暫時下架。
不只是《跨界歌王》,去年2月份,高曉松還曾發文指責《歌手》,在第五期節目中,張杰演唱的歌曲《默》未經過授權就擅自演唱,侵犯了詞曲版權。同一天,《彎彎的月亮》詞曲作者李海鷹也發聲,指責《歌手》不尊重音樂版權。
去年1月,湖南衛視還曾因侵權收到律師函。歌手迪瑪希曾在湖南衛視的兩個節目中演唱維塔斯的《歌劇2》,但都未獲授權。維塔斯方在律師函中要求,節目撤回并刪除《歌劇2》內容。
版權意識差還是獲取授權難?
音樂綜藝節目侵權頻發,是難以獲取授權還是版權意識差?記者梳理案例發現,兩者都存在問題。
對于市面上的音樂作品來說,其版權多在音著協、版權代理公司或個人手中。
音著協全稱為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是專門維護詞曲作者和其他音樂著作權人合法權益的非營利性機構。音著協實行會員制,很多詞曲創作人都是音著協的會員,其作品也委托音著協管理。
對于很多音樂綜藝節目來說,他們可以向音著協申請授權,獲取許可后進行使用。
不過,節目只向音著協支付版權費也并非萬無一失。去年3月,《中國新歌聲》有關《寂寞是因為思念誰》的版權糾紛中,詞作者沈慶就表示,自己雖然是音著協的會員,但曾就部分作品向音著協寫過書面說明,要求得到本人許可才能授權。
早在2013年,某音樂綜藝節目選手翻唱阿肆的《我在人民廣場吃炸雞》被指侵權,節目組回應稱,已向音著協交過版權費,但阿肆所屬摩登天空卻表示,他們從未授權過音著協代理。
燦星制作的副總裁陸偉曾表示,他們會預留出版權費用,但目前的版權市場的確混亂,有時候“想交錢都困難”。
不過相對于侵權方,維權方更難。對于版權在個人手里的創作者來說,很多人都只能在微博上進行維權,影響大的可以得到很多關注,并順利解決,但很多都是不了了之。
而對于侵權,音樂綜藝節目的做法和重視程度也不一。有的會積極反應,李志就表示,某音樂綜藝節目翻唱了他的作品,節目組及時溝通,最終在開播三個小時前完成授權。
其實,除了節目外,進行翻唱的歌手也不能完全脫開關系。張中輝律師也表示,節目制作方未經授權,安排歌手翻唱他人歌曲,應該是節目制作方和翻唱歌手構成共同侵權。
“‘先上車,后補票’,固然提高了效率,但是秩序可能更重要。”張中輝律師直言,要解決這個問題,還要提高大家“講規矩”的意識,此外也要盡可能疏通中間環節,比如充分發揮音著協的中介作用,“在網絡時代,找到著作權人或者其代理人,應該不算太難”。(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