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實施。執行工作關系民事權利實現,關系國家法治權威,關系社會和諧穩定,對提升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推進社會誠信建設、不斷維護好實現好社會公平正義具有重要意義。2023年,全省法院緊緊圍繞“公正與效率”工作主題,同心協力、守正創新、攻堅克難、付出艱辛努力,做到服務大局有“高度”、專項執行有“速度”、執行舉措有“力度”,服務企業有“深度”,保障民生有“溫度”,將勝訴當事人的“紙上權利”真正兌現為“真金白銀”,護航群眾合法權益在“最后一公里”加速實現。在去年已執結的案件中,涌現出一大批在本轄區有較大影響力、社會關注度較高、執行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都比較好的案例。經嚴格篩選,我們本次共公布十件具有較強典型性、示范性、引領性的執行案例。
【序 號】1(天水中院)
【案件名稱】某設計研究院與天水某機床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執行案
【基本案情】2016年,甘肅高院就某設計研究院與天水某機床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作出民事調解書,因天水某機床公司未予履行,案件被指定天水中院執行,執行標的6337.75萬元。執行中,經天水市政府金融辦參與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案件依法終結執行。天水某機床公司依和解協議持續自動履行付款義務,受客觀因素影響,至2023年5月尚未履行完畢。某設計研究院申請恢復執行,天水中院促成雙方再次達成執行和解,同時協調相關法院解除對天水某機床公司設備的查封,使該公司從使用設備中提取相關實驗數據后,得以申請獲得發明專利。本案現已全部履行完畢,在執結案件的同時,確保了國家重大專項項目最終驗收完成。
【典型意義】天水中院認真貫徹黨中央關于優化營商環境決策部署和省法院關于優化營商環境的有關要求,因案施策,柔性執行,在不影響雙方企業健康發展的前提下,協助被執行企業解除設備查封。同時,護航企業發展,保證國家重大專項項目的順利實施,為實現裝備制造母機國產化掃清了阻礙,使企業“如逢甘露”、“破繭而出”。近年來,甘肅省委、省政府著力打造招商引資的“金字招牌”,知識產權保護是招商引資的必要措施,也是打造一流營商環境的重要保障,更是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的“硬核驅動”。天水中院著眼全省經濟高質量發展工作大局,堅持能動司法理念,找準執法辦案和服務保障經濟發展的結合點、發力點,在有效化解矛盾糾紛的同時,為技術革新賦能、為企業創新護航,既體現了執行力度,又彰顯了法院服務大局的能力和水平,實現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機統一。
【序 號】2(隴南中院)
【案件名稱】隴南某銀行與隴南某置業公司、甘肅某科技開發公司借款合同糾紛執行案
【基本案情】隴南某銀行與隴南某置業公司、甘肅某科技開發公司借款合同糾紛執行一案,隴南中院執行中,對隴南某置業公司名下涉案抵押商鋪委托司法評估34460258元后,遂依法啟動網絡司法拍賣程序,兩次拍賣總計降價幅度28%,因無人競拍,一、二拍均流拍。2023年8月,隴南中院充分發揮人民法院協助清收的“助攻”作用,找準案件癥結發力,用活、用足處置措施,在法院主持下,通過以物抵債成功化解執行難題,雙方當事人就流拍商鋪達成以物抵債協議,隴南某銀行同意以二拍流拍價24811385.76元抵頂相應借款本息,對剩余利息予以免除,案件執行完畢。
【典型意義】防范化解金融風險,是黨中央部署的“三大攻堅戰”之首。抵押物評估拍賣流拍后,一方面不能以“白菜價”賤賣抵押物,另一方面也不能以高價將抵押物“硬砸”給申請人。同時后期的處置、保管帶來的高額費用,也是申請人不能承受之重。因此本案在處置過程中,法院積極尋求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點,居中調解,以法釋人、以理服人、以情感人,經過多回合的斡旋與磋商,最終雙方當事人彌合分歧、冰釋前嫌,以雙方接受的價格達成以物抵債協議,解開“死結”,實現了涉案企業雙贏,助力法治化營商環境和信用體系建設一體修復、一體躍升。
【序 號】3(白銀區法院)
【案件名稱】王某梅等140人與白銀區某瑜伽館服務合同糾紛執行案
【基本案情】2018年起,白銀區某瑜伽館在經營過程中,通過辦理會員享優惠等營銷方式,吸引會員進行大額充值,后瑜伽館因四名投資人糾紛導致停業,大批會員要求退費無果釀成糾紛,王某梅等140余名會員將瑜伽館訴至白銀區法院,形成系列案。判決生效后,2023年2月,王某梅等140人申請執行,執行標的總額857914元。白銀區法院執行中,凍結被執行人銀行存款36萬元,余款被執行人拒不履行。執行法官明確告知被執行人如不履行義務,將對其依法進行司法拘留,四名投資人最終懾于司法權威,將應付案款全部交至法院。收到案款當日,白銀區法院即對857914元案款進行了集中發放。該系列案件僅用一個月時間執行完畢。
【典型意義】誠實守信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更是合同雙方必須遵守的法律底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一頭連著民生福祉,一頭連著消費市場秩序。該系列案通過執行調解、多案聯辦、強執威懾等方法,有效打擊了經營者缺乏契約精神、逃避法律義務的行為,有利于促進相關行業的健康長久發展和市場秩序的穩定有序運行。白銀區人民法院在執行工作中充分發揮維護民權、保障民生的司法職能,讓強制更有力,讓法律更威嚴,以雷霆手段堅決維護消費者的勝訴權益,妥善化解消費糾紛,通過對系列案的集中有效執行,讓消費者敢進店、愿消費、有保障,切實提振消費信心,釋放消費活力,為創建守信經營、安心消費的營商環境提供了強有力的司法保障。
【序 號】4(高臺縣法院)
【案件名稱】高臺縣巷道鎮某村與孟某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執行案
【基本案情】2023年4月,高臺法院作出民事判決,孟某等人將位于高臺縣巷道鎮某村的候家池塘、高家池塘13.9畝返還給高臺縣巷道鎮某村。因孟某等未在確定時間內履行,高臺縣巷道鎮某村申請執行。高臺法院在執行中,通過對案件的分析研判,啟動“一庭三所+”多元解紛機制,邀請縣自然資源局、巷道鎮綜治中心、派出所、村委會共同前往池塘組織雙方當事人協商溝通,從降低損失、土地政策等方面多角度對被執行人進行釋法明理,促使被執行人主動返還池塘并自愿承擔魚苗損失,案件順利執結。
【典型意義】如何真正達到“定紛爭、息民怨、平人心”的效果,是法院人一直思考的問題。高臺法院深挖本地解紛資源,運用多方力量定紛止爭,創設“一庭三所+多元解紛”工作機制,在與相關職能部門信息互通、職能互補、協作配合、同向發力的同時,融合多部門“智慧”,對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利益做到“首尾兼顧”、終局化解。此案的順利執結,是新時代“楓橋經驗”的生動體現,也是人民法院做實做細訴源治理的真實寫照,一方面能夠體現法院執行力度,感受到執行溫度,展示執行維度、廣度,另一方面讓更多人民群眾看到人民法院“打虎上山”破解執行難的堅強決心,真正達到“執行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序 號】5(岷縣法院)
【案件名稱】劉某某責令退賠執行案件
【基本案情】被告人劉某某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蘭州市城關區法院刑事判決生效后,該案被指定岷縣法院執行。由于被執行人劉某某系江西省宜春市小港鎮人,其本人在北京務工,執行干警除線上查詢外,線下輾轉于江西、北京、蘭州等地進行財產調查,發現被執行人的支付寶賬戶掛靠在北京某公司,并有交易流水。執行干警迅速對該賬戶采取凍結措施,使該公司資金交易無法周轉,其主動提出協商解決,并在三日內將執行標的251591元全部匯入法院執行案款專戶,其中追回司法救助金23000元。由于被害人農民工有45人之多,且分布在全國多地,岷縣法院建立了專門的微信群,依法統一發放了案款。案件于2023年12月18日已全部執行完畢。
【典型意義】民生無小事,件件暖人心。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事關廣大農民工切身利益和民生福祉,是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的重要內容。執行干警堅持人民利益至上,強化執行協調,主動出擊勇擔當,線上線下齊發力,把人民群眾的“問題賬單”轉變為“幸福清單”。牢固樹立大局意識、“一盤棋”思想,充分發揮司法職能作用,采取多種執行措施,切實為農民工追回勞動報酬。同時,簡化發放案款流程,避免農民工奔波之苦,以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為出發點、立足點,努力增強人民群眾的幸福感和獲得感,依法保障涉民生案件及刑事涉財產案件的順利執行。
【序 號】6(敦煌市法院)
【案件名稱】李某某與敦煌市某勞務公司、任某某勞務合同糾紛執行案
【案情簡介】2017年,武威某公司承包由敦煌市某單位負責的敦煌市某幼兒園遷建項目后,將該項目部分工程分包給敦煌市某勞務公司(任某某實際控制),李某某又從敦煌市某勞務公司、任某某處分包了部分勞務,并組織數十名農民工進場施工。工程完工后,敦煌市某單位因資金困難欠付武威某公司工程款及利息合計700余萬元。后李某某以欠付勞務費為由將敦煌市某勞務公司、任某某訴至法院。敦煌市法院判決支付李某某勞務費及利息等136萬余元。該案進入執行程序后,考慮到案件涉及眾多農民工工資,根據工程總包分包關系,敦煌法院及時啟動聯動執行機制,敦煌市某單位籌措300萬元支付總承包方武威某公司,敦煌市法院將其中136萬元作為敦煌市某勞務公司到期債權予以執行,數十名農民工工資得以盡數償付,案件執行完畢。
【典型意義】執行工作關乎民生福祉,關乎社會和諧穩定。本案涉及眾多農民工切身利益,如不及時妥善解決,極易引發農民工集體討薪事件,成為引發社會矛盾爆發的導火索。敦煌法院在執行過程中積極貫徹能動司法理念,落實新時代訴源治理要求,加強執源治理。執行法官深入調查,運用系統思維抽絲剝繭,打開死結,厘清連環債務關系,抓住執行源頭的癥結所在,以“另案線索”為突破,成功高效執結了涉民生案件。同時,執行法院與政府機關建立協調聯動解決機制,凝聚多方力量合力化解矛盾,不僅及時兌現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用實際行動回應了“我為群眾辦實事”,而且有效化解了潛在社會風險,為營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貢獻了司法力量,對推進涉民生群體性糾紛訴源治理、執源治理具有示范效應,是人民法院貫徹能動司法理念,服務“六穩六保”的生動實踐。
【序 號】7(康樂縣法院)
【案件名稱】甘肅省某建設公司與康樂某房地產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執行案
【案情簡介】甘肅省某建筑公司承包康樂某房地產公司開發的住宅小區部分標段建設項目,施工期間雙方發生矛盾,導致工程于2022年10月份停工,甘肅省某建筑公司遂向康樂縣法院起訴請求解除合同、支付工程款并賠付相關損失,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反訴要求解除合同、某建筑公司立即撤離施工現場并承擔違約責任。康樂縣法院審理查明該項目停工七個多月,已嚴重影響工程進度及290套預售商品房如期交付,部分預購房群眾已申請退房,且涉及農民工和下游供貨商的切身利益,存在矛盾進一步激化產生新訴訟案件的風險。康樂縣法院本著能動司法、審執一體、矛盾源頭化解的理念,啟動先予執行程序,防止案件因審理周期影響工程進度,遂裁定由某房地產公司提供擔保,通過先予執行方式進行清場交付,確保工程復工。2023年5月30日,康樂縣法院邀請縣人大、政協等部門人員現場監督,委托藍天公證處對執行全程公證。在縣公安局的配合下,對涉案樓房逐層清點,將現場滯留的設備及材料予以強制清場運離。通過三天集中執行,項目得以順利交付復工,近三百戶購房戶吃下了可收房的“定心丸”。
【典型意義】康樂縣法院在案件的審判、執行中積極踐行司法為民和公正司法工作理念,樹立大局意識,積極參與主動創穩工作,始終堅守人民立場,堅持探索執源治理工作新模式,堅持“審執一體”通盤考慮,在審理中謀執行,在執行中求多贏。本著“竭澤而漁”不如“放水養魚”的工作思路,通過“府院聯動”方式對該案采取先予執行措施,即可避免債權落空,也使得項目建設得以盡快恢復,不讓群眾血汗錢“打水漂”,避免了矛盾激化成訴造成“一案結而多案生”的風險,實現當事人、購房群眾、人民法院、平安社會建設多方得“利”,也是切實貫徹“保交樓”和積極參與主動創穩工作的具體體現,做到了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
【序 號】8(永昌縣法院)
【案件名稱】鹿某某與王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
【案情簡介】2022年9月,王某在鹿某某處賒購一輛價值28000元摩托車,后因王某未給付欠款。鹿某某向永昌縣法院提起訴訟。判決生效后,執行中,經線上線下查詢,均未發現王某有可供執行財產,亦聯系不到王某,特別是白天多次去王某家中查找本人無果,在一次夜間突擊執行行動中,將王某拘傳,了解到王某之前因給別人放羊購買摩托車,后失去放羊工作經濟情況窘迫,并非惡意規避執行。如果王某有一份較穩定的工作,問題可迎刃而解。執行干警將王某目前生活狀況和執行思路告知鹿某某。鹿某某表示理解,并將王某介紹到其親戚開辦的螢石礦場從事撿拾螢石工作,包食宿月工資5000元起,王某將一半工資用于支付鹿某某欠款,王某激動地表示法院人性化執行,在解決其債務的同時,也解決了其生活難題,案件圓滿執結。
【典型意義】該案是執行法院貫徹能動司法、善意文明執行理念、踐行“執源治理”的典型案例。案件執行過程中,永昌縣法院立足被執行人實際困難和迫切需求,積極延伸司法職能,及時調整執行方案,審慎采取強制措施,尋求多方力量,堅持“授人以魚”不如“授人以漁”工作思路,拉開了為被執行人尋找工作的“大網”,不僅解決債務危機,更重要的是讓被執行人的生活多了一份希望,使其能通過勞動長久地改善自己的生活。通過釋法析理,溝通協調,申請人主動利用自己身邊的資源,給被執行人介紹工作,這份善舉不僅化解了一場矛盾糾紛,也讓他本人能夠拿回屬于自己的“原本看似無望”的欠款。雙方友善、和諧的和解方式也成為執行案件雙方當事人和諧關系的典范,向被執行人傳遞司法人文關懷和溫暖。
【序 號】9(寧縣法院)
【案件名稱】范某與王某相鄰通行權糾紛執行案
【案情簡介】范某與王某相鄰通行權糾紛案,寧縣法院判決生效后,范某申請強制執行。考慮到案屬涉民生案件,且雙方積怨較深,為徹底化解矛盾,執行干警多次到現場做當事人思想工作,被執行人王某及其父親對立情緒較大,拒絕和解執行。寧縣法院執行局進行強制執行風險評估,制定了執行方案,協調鎮村兩級干部和司法所干部參與協助執行,在執行現場設立警戒崗,由申請執行人范某組織工人進行施工,期間,王某和其父親試圖阻止執行,執行干警對其進行了警告。同時,執行干警仍不厭其煩對雙方做和解工作,最終,雙方達成和解執行協議,案件和解執行完畢。
【典型意義】近年來,基層法院在執行中涉及相鄰通行權糾紛案件比較常見,大部分案件中雙方當事人素有積怨,矛盾難以調和,給執行工作帶來了困難和挑戰。在強制執行過程中,當事人情緒激動、對抗強烈,執行法院加強與鄉鎮黨委政府、村社、司法所的協調聯動,不厭其煩、反復到執行現場釋法說理,徹底化解了雙方長久以來的積怨和矛盾。執行干警想群眾之所想,急群眾之所急,讓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實、更有保障、更可持續,是人民法院踐行司法為民宗旨的真實寫照。
【序 號】10(秦州區法院)
【案件名稱】周某某等6人非法采礦罪附帶民事賠償糾紛案
【案情簡介】周某某等6人長期非法開采位于某地的砂石賺取非法利益,對周圍環境造成嚴重破壞,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為恢復生態治理,經某研究院現場勘測后,委托第三方實施了治理工程并由其墊付治理費用1926160元。檢察院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法院判決周某某等6人承擔非法采礦地恢復治理工程費用及植被恢復工程費用1926160元。案件移送執行后,秦州區法院快速辦理,向周某某等6人送達執行通知書,并告知了拒不履行的后果。經過反復釋法說理,周某某等6人深刻意識到自己的錯誤行為,主動履行義務,并通過媒體向廣大群眾賠禮道歉,該案圓滿履行完畢。
【典型意義】習近平總書記強調,環境就是民生,青山就是美麗,藍天也是幸福。近年來,甘肅法院上下始終把生態環境保護作為作為政治任務和底線任務來抓,用司法手段筑牢生態安全屏障,秦州區法院充分發揮司法職能作用,不僅維護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維護人民群眾的生存居住環境,敢于向破壞環境的單位、個人“亮劍”,為心存僥幸破壞環境的企業、個人敲響了環保警鐘,是人民法院為加強生態環境司法保護,推動綠色發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生動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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