麥積警方偵破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近期,天水市公安局麥積分局經濟犯罪偵查大隊偵破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依法打擊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團伙一個,抓獲犯罪嫌疑人5名,挽回國家稅款損失500余萬元。
2024年5月,麥積分局經濟犯罪偵查大隊接移送線索,發現某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存在虛開增值稅發票嫌疑。接到線索后,麥積分局經偵大隊立即組織精干警力開展線索核查工作,經過多方努力,最終查明該企業通過資金空轉、收取較高開票費的方式,虛開銷項增值稅專用發票,從中掙取差價非法獲利的犯罪事實。辦案人員輾轉多地調查取證,查明該企業虛開銷項增值稅專用發票2000余萬元。經過不懈努力,最終抓獲犯罪嫌疑人5名,挽回國家稅款損失500余萬元,該案現已移送起訴。
警方提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為之一的。
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切勿為了抵扣稅款或者收取開票費而實施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將會面臨行政處罰,達到刑事立案標準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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